以下内容系节选,全文详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九项内容禁止制作、发行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法规实施,歪曲、否定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虚无主义;
(三)诋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革命文化、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五)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
(六)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宣扬基于种族、国籍、地域、性别、职业、身心缺陷等理由的歧视;
(七)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八)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合 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参与载有上述内容节目的制作经营活动,不得向载有上述内容的节目提供经纪、宣传等服务。
禁止收视率点击率等虚假宣传
合理配置节目成本和主创人员片酬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将节目制作成本配置、主创人员选用及片酬情况等作为节目评比推优和资金扶持等工作的重要衡量标准。节目制作成本配置比例和主创人员片酬额度明显不合理、可能影响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对该节目及相关制作主体的内容质量、从业资质等事项进行重点监管。
“道德品行”纳入主创选择标准,
选用不当,或将被罚款
主创人员选用不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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